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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三期廉心讲堂暨套用医保基金专题警示教育(五一节前廉情教育)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 2026-04-20 09:16:37

第七十三期廉心讲堂暨五一节前廉情教育

(套用医保基金专题警示教育)

一、典型案例

1.国家医保局通报黄某云涉中药配方颗粒行贿案。黄某云联络高安市人民医院各科室医生,向医生承诺按开药金额的10%-15%给予医生回扣,自2018年至2025年,某中药配方颗粒在高安市人民医院销量达1000多万,黄某云向胡某明、雷某、梁某勇等15名医生支付回扣款163.63万元。黄某云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,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;对相关涉事医生逐一进行处理。

2.山西阳泉市城区人民医院中医科套取医保基金案。该院中医科负责人吴某海、医师赵某龙,通过挂床住院、虚构诊疗,伪造病历、检查单、费用清单,虚开项目,无治疗、无检查,凭空计费,套取医保基金207.13万元,2025年4月,被处罚款5倍(1035.66万元),追回全部基金,并将吴某海、赵某龙移送司法,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二、以案释纪、释法

2024年2月,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《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,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、法律适用、政策把握、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等相关问题。提示定点医药机构、医保审核经办机构人员、参保人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,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障制度是全民共享的普惠性、有限性资源;也提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、检查,强化医保报销材料的审查审核,及时排查医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漏洞,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。

2026年4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、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,完善斡旋受贿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;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、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、行贿罪(单位行贿罪)、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,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;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,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,避免、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。

核心标准:门槛大幅降低,公私一视同仁

新标准:统一降至3万元,无论公立/私立医院、普通医生/管理人员,个人受贿累计满3万元即刑事立案。计算范围扩大:现金、购物卡、旅游、讲课费、赞助、股权等所有财产性利益均折算金额、累计计算。小额多次也算:每次几百、几千,累加够3万即构成犯罪。

三、五一节前廉情教育。

五一假期即将来临,院纪委向全体党员干部及全院职工作出廉洁纪律提醒:

一是严守纪律规矩,做到清白过节。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医疗卫生行业廉洁规定,坚决杜绝收受礼品礼金、医药回扣、违规吃喝、公车私用、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,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,守住底线、不越红线。

二是严守值班值守,保障就医秩序。严格落实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,坚守工作岗位,杜绝脱岗、漏岗、擅离职守,保持通讯畅通,高效处置突发情况,确保假期医院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转。

三是优化服务作风,践行医者初心。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,规范言行举止,改善服务态度,耐心做好诊疗解答、便民服务等工作,杜绝生冷硬推、敷衍怠慢,用心用情保障群众假期就医需求。

预祝全体干部职工五一劳动节快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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